吉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职业规划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实验技术队伍素质,不断激发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热情,鼓励实验技术人员踏实工作、大胆创新,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良的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及以A类、B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职业规划工作,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和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的原则,并采取学校统一组织与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校内外各种资源、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扩充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条 通过培训与职业规划,使实验技术人员在职业操守、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等方面不断提高,从而更好地履行实验教学、科学实验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各项职责。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分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3类,校内办班、学术报告、交流论坛及校外派出等4种形式。
第七条 岗前培训,是对当年新上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和上一个年度上岗但没有参加过岗前培训或参加但未通过培训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的培训与教育。主要是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使其了解熟悉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实验室各项管理规定,对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地位与作用以及实验室管理重要性有明确认识,从而尽快进入角色,满足岗位要求。
第八条 专业技能培训,是对刚上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实验技能的培训,使之尽快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对已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扩充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使之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 管理培训,是对各级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他们不断提升管理理念、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实验教学、科学实验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条 职业规划,是对实验技术人员进步发展的指导与帮助,是实现“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需要,使实验技术人员的个人目标与从事工作目标趋于一致,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提高他们对所从事工作的兴趣和满意度。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以下简称人事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职业规划工作的计划统筹和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职业规划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针对新上岗的实验技术人员,举办1次岗前培训和教育,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针对实验室人员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实行持证上机制度;选派部分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校外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青年骨干实验技术人员进修计划,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青年骨干实验技术人员,派出学习进修。时间一般为1~3个月。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新入职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度,所在中层单位为每一位新入职的实验技术人员选配工作导师,进行传、帮、带,并指导他们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把握学习提高与进步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实验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改革、实验教学理论研究及实验教材编写、实验技术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等活动,参加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包括软件开发)、技术改造和维修技术等内容的学术交流或实验技能观摩活动。
第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创造条件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特别是青年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进修学习;应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组织举办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实验设备开发等相关的学术讲座。
第五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职业规划工作,实行计划、实施、效果等管理,进行总结评估、记录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验技术队伍实际情况,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职业规划与年度培训计划。学校人事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的实验技术人员职业规划与年度培训计划,并编制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二十条 校内培训。培训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做好参训人员、场所等各项管理工作,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并以此为依据作为学员考核内容之一;保存培训及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或进修学习。受训或进修人员须接受培训方的管理,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和要求;培训或进修学习结束后,应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价,及时向派出部门或单位提交培训或进修学习总结报告和学习资料,应在学校或单位内作交流报告,介绍学习内容和心得体会。
派出部门或单位要结合受训或进修人员学习成绩、总结报告、汇报交流情况做出鉴定,并判断培训或进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与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培训与职业规划档案,记录培训计划、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等情况,归存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管理培训费用由学校人事与业务管理部门列支;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的列支,以各教学科研单位为主,学校人事与业务管理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由主办单位或派出单位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附属医院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职业规划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