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实验教学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实验教学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审议并确定国家级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评议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考核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工作;评价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绩效。
第六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校长直接聘任。聘任程序为学院推荐、教学委员会审核、“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批准、校长聘任;省级、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中心推荐、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学院院长聘任,报教务处备案。中心主任聘期一般为五年。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还需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运行、改革与质量管理工作,向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年度述职,接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运行,实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全面工作。
涉及公共基础教学的实验教学中心,应由主任在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分中心(公共数学、公共物理、公共化学、公共计算机)聘任一名副主任,负责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建设、运行、改革与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长期从事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且能保证集中精力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职教学管理岗,辅助主任实施中心日常教学管理;设置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专职技术管理岗,实施中心的常规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心聘任,同时报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内、校外人员共同担任,成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原则上应予以更换。
学校鼓励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更新及时;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校内外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校内外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已将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全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在学校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持续提高全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绩效年度评价制度。省级以上示范中心还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工作绩效评价。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成绩按照当年各级评价的最低成绩计算。
第二十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按照《吉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办法》与《吉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评估标准》,对实验教学中心进行校级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公共数学、公共物理、公共化学、公共计算机等基础实验教学分中心独立参评。
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的成绩要求为:国家级示范中心须为优秀;省级示范中心须为良好以上;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须为合格以上。拟申报上一级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应当连续三年评价成绩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成绩不达标的中心,如经6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学校将给予中心降级直至取消建制等处理,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更换中心主任;对于服务本学院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学校将减少本学院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二条 校级领导将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实验教学中心巡视实验教学运行情况,各级实验教学中心应认真接受领导巡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并支持教学改革与人员培训;优先资助优秀中心的实验教学建设;奖励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成绩优秀的前五个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团队。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按学校规定享受相应业绩津贴。国家级示范中心主任1.72万元/年;省级示范中心主任1万元/年;校级实验中心主任0.5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外聘专家及在各级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校外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经费支持等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