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营养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营养保健范围
营养保健应发放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我校营养保健发放范围为在实验室工作中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在本范围内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视有毒有害物资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二、营养保健等级与标准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一般分为甲、乙、丙、丁等四级,考虑到实验室长远发展,故另设特级和特副级。具体等级和标准如下:
1.特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2-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
2.特副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9.25X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3)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4)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1.5-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
3.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2.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4.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射辐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5.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6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6.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营养保健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具体等级和标准如下:
1.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胺和3-4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白念菌等高致病性真菌、弓形虫等寄生虫的研究实验工作或解剖、病理及法医标本与尸体处理工作。
2.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重铬酸盐、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生命科学、医学和材料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命科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医学、材料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6)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从事传染性疾病相关标本及样品研究和处理工作者。
(7)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8)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3.丙级
(1)从事生命科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材料化学、医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粒度分析、细胞筛查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4)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5)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6)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和检测工作者。
(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0)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11)经常在38℃以上而热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
(1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4.丁级
(1)经常接触和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版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三、享受营养保健的条件与待遇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
2.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21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4-20天者享受75%,7-13天者享受50%。少于7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7天以上者享受50%。
3.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5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 1/25。
4.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5.在应急照射的情况下(一次或几次),所受剂量当量在10·20毫西沃(1-2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半年;所受剂量当量在20-50毫西沃(2-5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一年。
6.病假、探亲假、在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7.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四、营养保健等级核定及发放方式
1.以建制实验室为单位,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申报等级,报所在学院汇总,由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平衡后,在学院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级别。
2.已审核的等级,每年复核一次。学生原则上不予享受。
3.参考长春市当时物价水平和营养保健等级,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专项经费预算,核定营养保健标准,以学院为单位,将营养保健津贴下拨至各单位劳保保健费项目卡,由各单位统一发放。
五、营养保健发放要求
1.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2.营养保健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
3.同时从事多种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按其中一种工作享受,不重复享受。
4.年度营养保健等级发生变动,需经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1.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见附件。
2.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乃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办理。
3.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一、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粉、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荼胺、2-荼胺、4-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6-丙内脂、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荼、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二、有毒物质
1.剧 毒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氯化氰、氯化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叠氮化钠、丙腈、丙炔醇、烯丙醇、丙烯亚胺、丙酮氰醇、丁烯酮、一氧化二氟、二甲基肼、二甲双胍、二乙基汞、氟、氯气、氟乙酸、氟乙酸钠、氟乙酰胺、三氯硝基甲烷、甲基肼、磷化氢、硫酸铊、氯、氰化钾、二噁英、四乙基铅、乌头碱、五氧化二砷、硒酸钠、亚砷酸钙、氧化汞、乙酸汞、硼烷化合物等。
2.高 毒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硫酸铊除外)、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五氧化二矾、二氧化锰、二氯化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氯化氢、丙烯醛、乙烯酮、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等。
3.中 毒
苯、四氯化碳、三氯化碳、乙烯吡啶、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化碳、一氧化氮等。
4.低 毒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
未详尽列举的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