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安全宣教作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及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切实保障好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大学实验室内进行学习、工作、参观、交流等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分工
(一)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监督指导以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实验室安全知识确认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
(二)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监督指导;
(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业务风险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四)学校人事与教师管理部门应参与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与落实,包括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的组织、安全培训制度落实、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部委、地方颁布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三)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四)涉及剧毒、麻醉、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源(装置),以及水电、病原生物、实验动物等方面的实验室安全知识;
(五)逃生自救与应急救援等知识;
(六)其它安全相关知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可为自学、讲座、必修课、选修课、考试、竞赛、实景或模拟训练、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逃生自救与救援演练等,也可通过书籍、网络、自媒体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抓住新教工入职、新生入学、学生进入实验室等关键时机,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开展针对性强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支持各教学科研等二级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实验类别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或选修课程、组织实验室安全考试或竞赛、定期组织具有学科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等。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学生及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认真学习《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且参加“实验室培训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培训以及相关单位与实验室要求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填写“实验室安全知识确认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
第八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的人员须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生物实验室的人员须通过生物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所有使用高温、高压、起重、焊接、机械加工、特种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人员须参加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装置)的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