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
学生义务监督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地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在自我成长、自我教育、自我实践、自我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决定设立实验室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学生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为规范与指导监督员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监督员由学院推荐或个人自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核并聘任。一般聘期为二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三条 监督员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等。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能够自觉地学习宣传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保密意识强;
(三)责任心强,吃苦耐劳,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亲和力;
(五)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判断、信息处理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政策法规及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等规定;
(二)协助环安督查专家与校区环安督查人员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反馈;
(三)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监督员会议及各项活动。
第六条 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上岗前,应接受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每学期配合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10次,规范填写《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学生义务监督员安全检查记录表》,并定期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每学期期末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1份监督情况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