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共享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涵盖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审批、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共享、维修、处置以及效益评价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学校通过各种经费购置和各种渠道(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获得的,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0元至1500元之间)为低值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按照《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入账计价
㈠ 仪器设备(含附件)按购买价(调拨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税等实际支出计价入账;
㈡ 对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加入捐赠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㈢ 自制的仪器设备,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实际成本验收入账;
㈣ 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包括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校内二级行政单位,以下统称学院)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 负责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验收建账、使用管理、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效益评价及处置、清查等管理工作;
㈢ 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和考核。
㈣ 负责现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㈤ 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处理责任事故。
第八条 学院管理职责:
㈠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
㈡ 根据学科特点、优势及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管理、开放共享、具有综合功能的教学和技术服务中心;
㈢ 组织实验室开展技术方法研究和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
㈣ 负责办理入账、共享、维修、报废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手续,对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㈤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使账物相符。
第三章 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其论证及审批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完成经费立项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提出,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形成《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向用户单位出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财务部门依照“入账凭证”对购置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入“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还要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标识。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
第十三条 学院要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贵重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补偿办法》开展共享工作;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管理规定》开展效益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为配合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各学院应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为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充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十七条 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特种仪器设备要以防范为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经论证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 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
第十九条 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自校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为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提供经费,各学院维修经费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等,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支持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满足当前使用单位需要,但可以校内满足其它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拨到其它单位使用,在设备账中调整。做到合理流动,杜绝公物私化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对于因意外原因、被盗、丢失需要报损的仪器设备,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残值回收管理规定》处置。对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在报废处置前应经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由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别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并分析机时、成果等仪器设备效益评价数据,为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建设“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校内外用户提供共享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教育部及其它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数据报表。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严格按照海关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为仪器设备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层次要求,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工作;对于贵重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持证上机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从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㈠ 精心保养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长久保持仪器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㈡ 支持共享,提高利用率,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成绩显著;
㈢ 实施技术改造和功能开发,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作用,节省大量资金;
㈣ 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预防安全事故,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
㈤ 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㈠ 不履行岗位职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损坏、丢失;
㈡ 不遵守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伤人;
㈢ 擅自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㈣ 未经审批私自租借或变卖仪器设备;
㈤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多渠道接受仪器设备捐赠,纳入学校仪器设备账目实施管理,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部、处、室等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一年以上的代管仪器设备,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